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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哪些范围
1.关于行政裁决引发的诉讼
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类案件最原始的争议是民事争议,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重新审查相关的民事纠纷应作为附带的民事诉讼来处理。
2.关于行政处罚引发的诉讼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了行政处罚,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了对个人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对民事侵权行为进行了裁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对其中有关民事部分所作出的裁决也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构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两个诉讼都是由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具有紧密的联系,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行政治安处罚案件。
3.关于行政确认引发的诉讼
行政确认直接涉及对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与否进行认定,改变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常引发其他民事争议,这些民事争议的解决以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可以作为附带诉讼一并处理。属于这一类的常见的有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确权后所引发的民事争议。
4.关于行政许可引发的诉讼
行政机关许可的某种行为,第三方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第三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也可以要求附带解决民事争议。比如建房,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建房许可侵犯其采光权、通风权,可以提起要求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诉讼,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
5.其他
现代社会行政权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扩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也不局限于上文所述的几种情况。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这一行政行为又直接影响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引起民事争议。只要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具有关联性,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成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一,复合性。在行政诉讼中不再只存在着单一的行政诉讼,而是包含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第二,关联性。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即二者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具体而言,本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就可能产生民事争议,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行政纠纷和得民事纠纷交织在了一起。这样一来,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民事争议的解决必须仰仗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三,主从性。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两个诉有主从之分,行政诉讼处于主要地位,民事诉讼处于附属地位,如果没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将不复存在。没有附带民事诉讼,不影响行政诉讼的成立。
第四,目的特定性。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民事利益。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他们起诉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民事利益。行政争议的解决,只是他们寻求权利司法救济的中间环节而已,他们的真实目的是寻求民事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五,当事人的特定性。附民诉讼的原告、被告只能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第六,分合性。从性质上讲,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完全可以分开审理。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可以分的,也是应该分的。“混合进行诉讼活动,容易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破坏诉讼程序的阶段性和完整性。附带民事诉讼的合,并不是混合。合是在分的前提下的合,分是在合中出现的结果。” 是否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取决于行政相对人是否提起。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要如何进行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般有三种方式:
1.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一并审判。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因果关系清楚、案件事实简明无异议时,人民法院就将两种诉讼一并审理及判决,以迅速、及时地解决争议。
2.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分开审理,一并作出判决。这种方式下人民法院首先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在此基础上审理民事争议、附带将其解决。
3.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