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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体制的尝试主要是由欧盟和美国推动的,欧盟希望整合国际反垄断法律并在WTO范围内执行,而美国则希望组成一个国际竞争网络 (ICN)作为多边合作平台。而根据两个途径设计的规划来看,很难分辨哪一个途径更加适合、更节约成本。通过比较,可以发现WTO和ICN途径之间同时又是互补的,这将导致两个体制的长期共存。
(一)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的背景
反垄断政策(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反垄断政策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1],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依照WTO的贸易与竞争专家组及多数成员方的观点,“反垄断政策”是“反垄断法律与措施”的统称,其体现可以是综合反垄断法、含反垄断规则的部门法规或私有化政策等。关于反垄断政策的典型规定是为处理各种反竞争惯例(包括固定价、瓜分市场或共享市场、串通投标与其他卡特尔安排、滥用垄断地位或垄断、限制竞争的合并、排除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供给者与分销者之间的纵向协议以及虚假广告等)提供救济。绝大多数的WTO成员方认为,反垄断政策的基础是通过约束各种反竞争的企业行为以保护和促进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与行为,从而使市场机制功能最大化;反垄断政策的核心目的则是在竞争者之间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竞争条件,改善资源分配,促进经济效率和提高消费者福利。虽然就反垄断政策进行国际合作的呼声早已有之,国际社会也进行了大量的努力,但由于各国利益难以调和,迄今未产生有关反垄断政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多边协议,甚至尚未举行有关竞争政策的多边谈判,竞争政策到目前为止还是一国的国内政策。
(二)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的两种路径选择
目前,反垄断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贸发会议、WTO、OECD)的重视。除上述国际组织外,成立于2001年10月25日的国际竞争网络(ICN)是目前在竞争领域非常活跃的国际组织,它是由美国发起的国际组织,虽然没有固定的场所,但在竞争领域影响很大,ICN每年召开年会,各国竞争主管机关就各国面临的问题进行行交流并就竞争执法的国际合作问题进行对话。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都是ICN的成员[2]。反垄断立法的国际化和执法的国际化,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都要求我国必须时刻关注国际反垄断发展的新动向,加强反垄断的国际合作。
最近的国际反垄断政策体制的尝试主要是由欧盟和美国推动的,欧盟希望整合国际反垄断法律并在WTO范围内执行,而美国则希望组成一个国际竞争网络(ICN)作为多边合作平台。目前,两个建立国际反托拉斯体制的途径都在积极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途径进行比较分析,具体从外部性内化、机构问题和可行性、协议/执行能力、监管效率、有效竞争保护、冲突解决手段以及应对环境变化能力等方面对WTO和ICN的国际反垄断行为进行比较。
(三)两种路径选择的可行性与可接受性的比较
比较WTO和ICN作为国际反垄断政策体制的途径时,人们应该首先考虑二者各自的可行性和适宜性。反垄断的目标其实很明确,那就是使国际福利最大化 [3],因此应该考虑到各国总是追求使本国利益和福利最大化的政策,因此,国际竞争政策体制的形成实际上可以用“囚徒困境”模型来概括 (Budzinski,2004)。另外,反垄断政策应该具备公平性和非排他性(ICPAC,2000)。WTO是一个具有良好声誉的国际性组织,它的运行有很高的透明度,同时遵守非歧视性原则。WTO的职责是消除贸易壁垒和竞争限制,并解决贸易纠纷。由于WTO具备完整的治理机制,WTO无疑是一个整合国际反垄断政策体制的合适机构(Tarullo,2000;Fox,2003)。然而贸易和竞争政策之间并不是互补关系,一个关注贸易问题的组织并不一定适合解决竞争限制问题。因此,只要竞争限制对自由贸易产生影响,就只能通过执行限制性的国际竞争规则来解决[4]。同时应该看到,WTO的贸易委员会最擅长消除贸易限制性行为,而不是调查秘密的反竞争行为。因此,有必要组建一个由竞争政策专家组成的部门,但这需要很多努力和费用 (Janow,2003;Tarullo,2000)。由于存在时间很短,ICN并不具备丰富的处理国际问题的经验,也不拥有WTO那么高的声誉,但它是一个快速成长的国际组织,拥有很多优秀的竞争问题专家和学者,国际声望也越来越高(Janow,2003)。它的成立是为了解决国际竞争冲突,具有专业化处理国际竞争问题的优势。因为其特有的非正式性和非限制性特征,竞争机构更愿意在ICN内参与讨论和合作 (Pons,2003;Todino,2003)。但它的非限制性特征同时也是处理国际问题的最大缺点。在WTO内部可以通过限制性原则使国际竞争政策国际化,从而最大化国际福利,然而ICN却不能改变各国对本国市场和福利的关注。
处理国际竞争问题需要得到竞争机构、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世界范围内协会的支持和接受(Graham,2003)。美国并不支持通过WTO整合国际竞争标准,发展中国家也担心得不到公平对待而不支持这种途径。即使WTO建立国际竞争政策体制被接受,仍有很多问题和挑战需要面对(Pons,2003)。竞争原则要求所有成员的承诺,因此可能会使一些竞争机构的权力和国家利益受到限制,这使得一致赞同很难达成。另外,很多发展中国家对他们的权利能否得到很好保障仍存在疑问,担心协议会让跨国公司很轻易进入国内市场,而自己同其他国家竞争的能力得不到加强。ICN受到政府的支持,因为它不强迫要求把各国的竞争机构转化成国际性竞争机构。作为一个国际性网络,各种各样的竞争机构自愿集中在一起同专家讨论国际竞争问题,寻找非限制性建议,同时又不会削弱成员的自主权,ICN被认为是最好的选择。WTO和ICN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多成员,帮助发展中国家引入竞争法律,参与他们的组织。但就发展中国家而言,ICN更受青睐,从坎昆会议中发展中国家否决新加坡议题这件事上就可以看到发展中国家对WTO的怀疑。然而,ICN应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项目计划中能够很好的考虑,而不受发达国家的剥削,否则发展中国家是不愿意参加这个网络的。